应慎重对待再次评估业务

 在评估实践中,有些资产需要再次进行资产评估,比如企业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其初次抵押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抵押值,在抵押到期后贷款力如与放贷机构谈妥继续以该家资产抵押同一笔贷款时,又需要对该宗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相对于初次评估而言,可以称之为对该宗资产的再评估。
  资产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这个期限一般能够满足放贷机构对抵押资产价值控制的要求。然而,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期满后,如果该项资产所抵押的贷款未能按期归还且放贷机构同意继续以该项资产作为原贷款的抵押标的,则会要求贷款方提交抵押标的的新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规避抵押标的市场价值变动可能给放贷机构带来的金融风险。
  有些评估机构在对抵押资产进行再评估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约束,加上评估人员对于再次评估的模糊认识.不进行现场勘察、不聘请专业人员对资产状况进行专业评判,也不实实在在地按重置成本法选取参照系,只按评估资产清册进行“评估”或者简单地“确定”一个评估值、或者搞一个折旧率以确定“成新率”,按照上次评估的重置值计算出本次评估值,这样搞再次评估是非常不妥的,因为:
   1 即使是房屋建筑物和固定的机器设备,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也是有可能发生变动的,比如:房屋建筑物可能被拆除,机器设备可能被移动位置或被拆除处理掉,如果不进行现场勘察,就很可能评估"根本已不存在的资产”,出现重大责任隐患。
  2.即使能够确信资产确实存在,数量、位置均没有变动,聘请专业人员对拟评估资产进行专业评判也是很有必要的。
  3.在现场勘察无误并通过专家评判的情况下,不重新选取参照系,直接套用上年评估时确定的重置价值也是不行的。这是因为: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应当是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公允体现。最具权威的评估结果应当依照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的同种(类)商品的市场售价加相关费用确定。由于目前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评估实践一般都是采取权威部门提供的“报价手册”上同种类商品的市场售价作为参照系。
  这些报价一般都是上一年度的市场售价,已经有些滞后,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年度的评估误差已经存在,时隔一年之后.仍套用一年前的重置价值,显然是不妥的,有时甚至会出现重大评估失误。
  综上所述,再次评估业务也应慎重对待,不可“老调重弹”。

 

摘自《中国资产评估》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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