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般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依靠自己拥有的汁册资产评估师(CPV)可以独立地完成评估委托。但是,由于评估对象的复杂性和评估目的的多样性,有时CPV很难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独立完成评估委托。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化社会生产前提下,生产分工己经细化,作为评估对象的各类资产仅在某一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具备获利能力,并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能为经济主体带来效益。这就决定了大部分资产对某一生产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依附性,即专用性。目前我国已在诸多生产领域开展资产评估工作,面对众多行业,要求CPV对受托的各类评估对象的性质、特点、市场寿命
市场前景、收益和折现能力等尽数了解,确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评估实践中,聘用一些该行业中的专家对某些资产的评估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是个可缺少的。然而,作为评估机构聘用的专家,除了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外,还应熟悉资产评估的理论、实务、规定及相关政策;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评估机构在聘用专家时,要根据评估业务的需要,对专家有目的的进行筛选,并要求专家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这种利川专家工作的做法,其必要性己为评估机构、CPV、客户和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所接受。 资产评估报告是由CPV签字后生效的评估结论,并以其社会公正性为资产业务经济行为的当事人所采用。个别容户因专家不具评估资格,而对评估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个问题从法学理论上是易于解释的。评估机构与客户间的评估委托代理关系,始于经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的设立,此委托协议书的本质属于委托合同,即评估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要求,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对应由评估机构亲自办理评估事宜。非经客户同意,个得交由第三人代为办理。由于评估机构属法人,在法人接受委托要求并承担过错责任的权责关系的前提下,法人指定内部的具体经办人,包括聘请专家提供一些咨询和技术支持,均属法人内部事务,并不违背委托合同中的权责关系。专家介入资产评估,是受评估机构之聘,应当对评估机构负责,而不是针对CPV个人。所以,专家应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审慎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同时还应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果可能被参用,如果分析错误,可能会导致评估机构和CPV评估操作失当,从而做出错误的评估结论。为了避免工作中的失误。一方面,专家的工作应接受评估机构和CPV的指导和对工作成果的检查;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和CPV应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和选用.同时对所采用的结果承担责任。因而利用专家工作是合法的。 总之,评估机构为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利用专家工作提供咨询息见和技术支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评估实践证明利用专家工作在资产评估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自《中国资产评估》2002年第3期 |